一刑事被害人收到救助款5万余元
昨日,记者从蓬江区检察院了解到,近年来,该院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依法开展多种方式的司法救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收到了良好效果。2013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4宗,经审查,决定予以救助2宗,发放救助款6.95万元。
蓬江区检察院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及时审核提供救助外,各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还主动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控告申诉部门进行审查,并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积极帮助群众解决经济困难,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如该院办理的一起申诉案件中,被害人黄某被故意伤害重伤致残,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有期徒刑并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赔偿能力不足,大部分赔偿款未能执行到位,为此,被害人黄某不服原判决到处申诉上访。经审查,黄某基本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故告知黄某有权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收到黄某的申请后,该院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筹措救助款5.45万元。黄某收到救助款后愿意息诉罢访,并向该院递交了保证书。
同时,蓬江区检察院还注意加强与其他政法部门的协作,并与法律援助、社工等机构相衔接,在给予当事人资金救助的同时,辅之以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等相配套,以进一步增强司法救助的效果。2013年以来,该院与法院共同开展救助案件1宗,为被救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1宗,委托社工组织提供心理咨询服务1宗。
如王某申请救助案中,王某的独子于2000年被故意伤害致死,法院判处被告人卫某无期徒刑,并应赔偿王某等人经济损失。因卫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王某实际上未能得到赔偿款。王某现独自一人生活,并且是听力、肢体一级残疾人员,医疗费支出较大,目前主要靠退休金为生活来源。经审查,蓬江区检察院依法向其发放1.5万元救助金。并经征询王某的意见,委托江门市心理学会为王某提供心理疏导和社工帮助。目前,市心理学会已接收王某为“暖阳计划—失独老人心理关怀项目”的服务对象。
资料来源:江门日报
上一篇: 天冷,快来给他们一点温暖
下一篇: 畅叙情谊 共谋发展